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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与适用范围
1. 制定本通则的目的是为了贯彻国家体育总局《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精神,规范全国汽车拉力运动,使本项目的各种赛事按照统一的通则进行比赛。
2. 本通则参照国际汽联国际运动总则和国际汽联拉力赛通则,并结合我国汽车运动的实际情况制定。
3. 本通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举办的任何汽车拉力赛事,包括但不仅限于:
全国汽车拉力锦标赛。
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年度赛历中的拉力赛赛事,包括短道拉力赛。
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批准的其他汽车拉力赛项目。
经地方汽车运动协会批准的汽车拉力赛项目。
由地方汽车运动俱乐部举办的内部拉力赛活动。
4. 只有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有权变更本通则及各种拉力赛规则。
一、定义
1.1 一类拉力赛(Rally of the first category):是指一种在道路上进行、给定强制性平均速度的比赛,比赛道路完全或部分地与普通交通路线连通。拉力赛中所有的车辆执行同一个赛程表(Itinerary),或者先按照几个不同的赛程表汇聚到事先设定的同一个赛点,然后执行同一个赛程表。比赛可以包括一个或几个特殊赛段和行驶路段。
1.2 阶段(Leg):由设定的最短停顿时间分开的拉力赛事的每一部分。
1.3 赛段(Special Stage):是计算赛手成绩的封闭的竞速路段。
1.4 路段(Road Section):是指两个连续的时间控制点间的赛程。
1.5 分段(Section):拉力赛的各个部分,包括:发车点至第一个重组区;两个重组区之间的竞赛日程;最后一个重组区至阶段的结束或赛事的结束。
1.6 重组(Regrouping):为了使比赛组织紧凑,组织者可设重组,重组区视同为封闭区,在入口处和出口处应设时间控制点,赛员在重组区内停留的时间可以不同,以便整个赛事可以按时进行并且把正在比赛的赛员集合到一起。
1.7 中立区(Neutralization):无论任何原因组织者要求车组原地待命的时间被称之为中立区。
1.8 封闭区(Parc Ferme):是指拉力赛中赛车专用的封闭区域或路段。赛车在封闭区内禁止维修、加油及无关人员进入,本通则、其他规则和补充规则特别列出的情况除外。
1.9 赛事公告(Bulletin):对比赛补充规则的各项修改和补充,并与补充规则具有相同效力。赛事公告须有编号和日期。在比赛之前,除竞赛日程和勘路计划外,任何赛事公告必须由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批准后颁布,比赛期间,赛事公告须由赛事仲裁会议签发。赛事公告必须由赛员签收。
1.10 时间卡(Time Card):用于记录比赛成绩和通过各时间控制点的时间。
1.11 路书(Road Book):向赛员提供的比赛路线、封闭区和维修区示意图及比赛时间表等有关赛事资料。
1.12 赛员/报名者(Competitor/Entrant)指具有自然人或法人身份的报名参赛者。
1.13 车组(Crew):报名参赛的每辆赛车仅允许两名乘员,他们是驾驶员和领航员,被称之为车组。在拉力赛中两名车组成员都可以驾驶赛车,他们都必须持有符合赛事要求的FIA竞赛驾驶执照。
1.14 拉力赛进程 (Duration of a Rally):拉力赛事从行政检验或者车检开始,结束于下列进程中时间最靠后的一个:
根据要求停止的时间;
按规则执行的行政检验或赛后车检结束;
颁奖结束。
二、总的条件
2.1 参赛车辆资格
2.1.1 允许参赛车辆组别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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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组 |
a) 国际汽联注册的N组赛车;
b) 允许超过国际汽联注册批准年限十年内的车辆参加赛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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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组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年产量达到2500辆并在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注册的小客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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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组 |
a) 国际汽联注册的排气量在2000cc以下的A组赛车;
b) 符合国际汽联A组赛车技术规则,由国内厂商在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注册的排气量在2000cc以下的赛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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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组 |
其他由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批准参加赛事的车辆。 |
2.1.2 允许参赛车辆级别划分
各组别均按发动机排气量划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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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组 |
N1=1400cc(含)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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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2=1400-1600cc(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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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3=1600-2000cc(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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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4=2000cc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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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1400cc(含)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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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1400-1600cc(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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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1600-2000cc(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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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4=2000cc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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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组 |
按照赛事补充规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赛事补充规则必须经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特别批准。 |
2.2 阶段持续时间和速度限制
2.2.1 除世界拉力锦标赛以外,任何一个车组在一个阶段中的赛程不得超过18小时。其中包括最长3个小时的重组时间。
2.2.2 此条款不适用于集结赛。
2.2.3 除世界拉力锦标赛以外,对于赛程短于6小时的阶段,赛事技术终点的截止时间必须不少于阶段赛程规定时间。对于赛程超过6小时的阶段,最短的截止时间是6小时。
2.2.4 赛段的最高平均行驶速度禁止超过130公里/小时。行驶路段平均行驶速度由赛事组织者决定但是必须遵守赛事举办地方的交通法规。该速度必须在路书中标明。
2.3 车辆改装及赛员安全装备
所有参赛车辆须按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制定的《国内汽车比赛车辆技术规则》进行改装,并经组织者车辆检验合格。所有参赛选手必须配备《国内汽车比赛车辆技术规则》规定的安全装备。在赛段中,赛员必须穿戴这些装备(短道赛可以只戴头盔)。
2.4 车辆合法性
a) 参加比赛的赛车,必须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牌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b) 临时入出境的车辆必须由境外人申请,经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批准,并且持有齐全、有效的海关证明才能参赛。
2.5 参赛车手资格
2.5.1 身体健康,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2.5.2 报名参赛的车手必须持有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颁发的D级以上级别的比赛执照,领航员须持有E级以上比赛执照。
2.5.3 港澳车手参加比赛需持当地汽车协会出具的同意参赛函及其颁发的比赛执照。
2.5.4 台湾省车手参加比赛需持当地汽车协会出具的同意参赛函及其颁发的比赛执照并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办理临时比赛执照。
2.5.5 外籍车手参加比赛需持本国汽车协会出具的同意参赛函及其颁发的比赛执照,成绩和积分由具体比赛规则确定。
三、补充规则
3.1 出版的条件
3.1.1 以A5规格印刷的补充规则必须完全符合以下文件的要求:
- 国际运动总则;
- 本通则;
- 比赛的专项规则;
- 在中国汽车联合会公报中所刊登的规定或说明。
3.1.2 补充规则必须阐明组委会希望附加的补充规定和条件。
3.1.3 至少在比赛前三个月,组委会必须将两份补充规则草案寄到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以能获得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的批准号。在收到补充规则草案后的四周内,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通知主办或承办单位必须进行修改的条款,并颁发批准号。
必须在报名截止日期之前一个月将补充规则(正式稿)两份送交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
3.1.4 适用本通则的任何赛事的补充规则的封面上,在公报、非正式成绩表和正式的成绩表第一页上,必须要有该赛事所属的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锦标赛名称和官方标识。
3.1.5 补充规则中必须阐明公布并张贴正式成绩公报的地点及时间。如公布成绩的时间推迟,则必须在官方公告牌上公布新规定的公布成绩的时间。
第一次仲裁会议的具体时间也必须提供。
3.2 对补充规则的修正-赛事公告
3.2.1 只能按国际运动规则第66条及141条的规定对补充规则修正。
3.2.2 用公告的形式公布对补充规则的修正或补充的条款,标明日期和编号。公布后,公告即成为补充规则不可分割的部分。
3.2.3 公告必须在赛事秘书处、赛事总部及公告牌上张贴。公告也必须直接发到车手本人,车组成员(驾驶或者领航员)必须在收到公告后签字确认,如在比赛过程中不可能做到签收,则作罢。
3.2.4 公告内容应印刷在黄色的纸上。
3.3 对规则的遵循和解释
3.3.1 赛事主管负责在拉力赛全过程中,执行这些通则、适用规则及补充规则。赛事主管必须向比赛仲裁委员会通报发生在拉力赛期间,需要按照通则或相关的规则和本届拉力赛的补充规则进行解释任何重要事情。
3.3.2 所有由车组成员提起的抗议,应立即转交仲裁委员会审议并作出裁决(见国际运动总则第171条)。
3.3.3 同样,凡是各项规则中未预见到的问题,均应由仲裁委员会研究并作出决议(见国际运动总则第141条)。
3.3.4 如在拉力赛过程中,报名人不在车上,车手承担报名人的责任。
3.3.5 任何参赛者(领取任何比赛证件者)或车组成员不正确的、欺骗性的或违反运动道德的行为均由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委员会可以就此对他/他们进行处罚,甚至除名。
四、赛事官员
4.1 仲裁委员会
全国锦标赛赛事仲裁委员会应包括三名仲裁员。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任命两名,并指定其中之一为仲裁主席。赛事组织者或承办者有权提名一名仲裁员。
仲裁和赛事主管之间必须保证可靠的通讯。至少有一名仲裁必须随时在赛事总部附近以确保决议的形成不被延误。
4.2 赛事观察员
4.2.1 所有列入全国拉力锦标赛的分站或者候选站的赛事,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都将任命至少一位观察员。
4.2.2 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的赛事观察员不可以同时担任同一场比赛的仲裁委员。
4.3 安全代表
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将任命一位安全代表,其职责是监控观众的安全。
4.4 检查路线和赛道
4.4.1 作为其职责的一部分,赛事观察员和仲裁有权决定检查比赛路线和赛道中的安装的所有技术和安全设施,但是他们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4.1.1 必须在汽车风挡上粘贴非常醒目并且易于辨认特别的标志,该标志由组织者提供,可以替代通行证。
4.4.1.2 如果进入赛段检查,必须比0号车提前至少30分钟。但是安全代表可以晚一些。
4.4.1.3 如果在赛段中被0号车追上,他们必须停车让0号车通过,然后再继续行驶。
4.5 技术代表
全国拉力锦标赛分站赛中,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将任命一位技术代表。
五、报名
5.1 报名-报名表
报名必须在赛事正式开始前12天结束。报名参加队赛(俱乐部杯)的车队在赛事正式开始前三周报名截止。参赛资格必须在行政检验后正式公布。
5.1.1 任何持有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颁发的比赛执照的参赛者如想报名参赛必须向赛事秘书提交填写完整的报名表(包括详细地址,电话,传真等)。关于领航员的详细资料可以根据补充规则的规定晚一些提交。
如果通过传真报名,报名表原件必须在比赛开始前7天交给组织者。
5.1.2 外籍赛员/报名人参赛参照本通则2.5.5条款。
5.1.3 报名表不得更改。但是,直到车检之前赛员/报名者可以更换与原车同一组别,同一级别的赛车。
5.1.4 报名截止后赛员/报名人不能更改。经下列人员批准,可以更换一个车组成员:
- 组织者,行政检验开始之前;
- 仲裁,行政检验开始后,发车资格表公布前。
只有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有权批准更换两名车组成员。
5.2 如果在车检时发现赛车与所报名的组别级别不符,可以根据车检官员的建议更改到合适的组别级别;并报仲裁批准。
5.3 在正式报名表中必需要有报名者、车手、领航员的本人签名,承诺遵守运动总则及其附件,本通则,锦标赛规则和比赛补充规则。
5.4 在补充规则里必须规定最多参赛车辆。
5.5 报名费
5.5.1 必须在拉力赛的补充规则中阐明报名费的款额。
5.5.2 报名表必须附全部报名费,报名才能被组委会接受。
5.6 遇到以下情况,必须退还全部报名费
5.6.1 拒绝报名。
5.6.2 比赛取消。
5.7 如符合补充规则中列明的情况,报名费可能部分退还。
六、保险
6.1 每场赛事所有报名责任人必须为车组成员办理不低于21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和4万元的医疗保险。
6.2 所有参加比赛或活动的车辆必须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6.3 赛事组织者或承办者必须办理充足的公众责任保险和工作人员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
七、车组成员的义务
7.1 根据规则和通则规定,任何一名车组成员的退出应提交仲裁会议处。如果有第三者被确认上车(运送伤员除外),也应提交仲裁会议处。
7.2 车组成员的姓名,血型和国旗标志必须贴在赛车两侧的前翼子板或者后侧窗上。违反此条规则将被处以罚款。
7.2.1 贴于后侧车窗上的赛员姓名必须是白色的,高度不超过10厘米。车手和领航员的姓名字体必须一样大。车组成员的国旗标志必须靠近姓名。
7.2.2 因车窗破碎导致的所贴赛员姓名不全不会导致罚款。
八、赛程表,路书,时间卡和标准文件
8.1 路书
8.1.1 每个车组都能获得一套路书。路书内有关于指定路线和赛程表的详细说明。任何对指定路线的偏离将会提交仲裁会议处。
车组必须严格按照路书中的赛程表行驶,不得遗漏规定的路线,维修区和封闭区等,除非仲裁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情况下。
8.1.2 在任何情况下,拉力赛的路书必须符合国际汽联拉力锦标赛规则内公布的标准路书的要求。路书须以A5规格印刷,其中应包含 “OK/SOS”标志页,至少为A4规格,对折并粘贴在路书内。
8.2 发车间隔
8.2.1 在拉力赛和每个阶段的发车之前,组委会为赛车预先安排发车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分钟。
8.2.2 这个间隔时间对每辆赛车都是相同的。除非补充规则中已有不同的规定,或者事先已经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同意对此间隔时间作专门的规定。
8.3 时间卡
8.3.1 时间卡内,每个路段单设一页,赛段单设一页。必须向赛员发至少每个分段的整套的时间卡,以能在通过控制点时签章。
8.3.2 每个车组必须遵照通过时间卡内规定的各个点接受登记,而且必须准确按各个点的顺序通过。任何违规将提交仲裁会议处。
8.3.3 必须把按规定时间和顺序通过控制点之间距离的目标时间登记在时间卡上。
8.4 标准文件
对于锦标赛,路书,时间卡,分发文件的计划和其他标准文件必须符合国际汽联标准文件的规格。
九、拉力牌、车门胶贴和比赛号码
9.1 组织者将为每个车组提供一套拉力牌、车门胶贴和号码,并要求按照下列方法粘贴。
9.1.1 一套拉力牌,包括
9.1.1.1 前方:长方形43厘米宽,21.5厘米高。
9.1.1.2 后方:长方形透明胶贴,28厘米宽,15厘米高。其中必须为比赛号码预留出15厘米宽,8厘米高的位置。
9.1.2 一套两张长方形车门胶贴,50厘米宽,52厘米高。
9.1.3 一张同样尺寸(50×52)的胶贴朝前贴在车顶上。(仅用于世界拉力锦标赛)。
9.1.4 胶贴上的号码数字必须是黑色的,5厘米粗,28厘米高,显示在50厘米宽,38厘米高的白色底板上。
9.2 组织者可以根据需要调整拉力牌、车门胶贴和比赛号码的样式,具体形式在补充规则中规定。
十、广告
10.1 参赛者可以在其车身设置各种广告,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国际汽联规则;
- 广告内容不具备挑衅或者攻击性;
- 不具备政治或宗教性质;
- 不侵占预留给拉力牌和比赛号码的位置;
- 不妨碍赛员视线。
10.2 紧靠着比赛号码和拉力牌上方或者下方的空间是预留给组织者的广告位置。
该广告是强制性的,并且不可拒绝。贴在车门号码胶贴上的组织者广告必须与胶贴同样宽(50厘米),14厘米高,或者7厘米高两张,位于号码的上方和/或者下方。
该广告的文本通常很显著的出现在补充规则上,或者至少在赛前一个月出现在官方的通告上。
10.3 其他组织者建议的广告都是可选择性的。拒绝该项广告导致增加报名费,但报名费总额不得超过接受广告者的两倍并且差额不得超过3000美元。
10.4 参赛者如果接受组织者的选择性广告,则必须按照补充规则中规定的位置为其预留出布置空间。
10.5 报名者有权拒绝有关汽车厂商,轮胎,燃油以及润滑剂的选择性广告而不被强制增加报名费。
10.6 赛事赞助商的名称的字体至多达到赛事名称字体同样的大小、粗细和深浅。
十一、交通
11.1 在拉力赛全过程中,车组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和赛事举办地方的交通法规。违章的车组将受以下处罚:
11.1.1 第一次违章:交现金罚款。
11.1.2 第二次违章:罚时5分钟。
11.1.3 第三次违章:除名。
11.2 如参加拉力赛的车组违反交通法规,警察或官员发现违章时,必须与普通的驾驶员一视同仁,通知违章者。
11.3 如决定不让违章的赛员停车,则警察可以要求按补充规则中规定的处罚规定执行,条件是:
11.3.1 必须在公布比赛阶段成绩之前将违章通知通过正式渠道提交组委会。
11.3.2 违章报告必须相当详细,以能证明车手违章是既成事实,不容置疑,记录的违章地点和时间必须十分准确。
11.3.3 违章报告中所列举的事实不容作不同的解释。
11.4 禁止牵引、运载或推动赛车。如把障碍车推离道路或将车辆推回道路上,则可视为例外。对于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提交仲裁会议处。
11.5 禁止车组有以下行为,违者也将提交仲裁会议处。
11.5.1 有意阻挡其他参赛车辆通行或有意阻挡其他参赛车辆超车。
11.5.2 作出违背体育运动道德的行为。
十二、维修-加油-抢修
12.1 维修-总条件
12.1.1 维修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区域对赛车无限制的工作,第12.2条阐述的情况除外。
12.1.2 整个赛事中,只能在维修区对赛车进行维修。但是,车组人员可以在任何时间及任何未明确禁止维修的地域只用车上自带的工具并无外力帮助下对赛车进行维修。
12.1.3 任何赛事官员发现(或者由其他人员举报并能提供图像证据)的涉及违反维修规定的行为或任何被认作“非法维修”的行为(见12.2)将会受到仲裁委员会依据国际汽联总则第152/153条款进行的处罚。根据情节轻重,还可能受到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拉力赛委员会的追加的其他处罚。
12.1.4 可以要求赛车携带电子仪器以用来检查是否进行了非法维修。
12.1.5 进行特殊项目的维修时(如:换油箱或油泵)可以按以下条件清空油箱和/或加油:
a) 在裁判的监督下进行
b) 在清空油箱和/或加油外不作其他维修
c) 在赛车周围建立适宜的安全区
d) 2名消防裁判携带适当的灭火器在场
e) 只加入足够行驶到下一个加油区的汽油
12.2 非法维修定义
12.2.1 车组在维修区外使用或接受非随车携带的任何固体或流体的物资、零备件、工具或装备。
12.2.2除了维修区或者赛事公告特别允许的地方外,在路段上任何车队成员或运输工具(包括直升飞机)处在赛车附近一公里以内,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 赛段中(从时间控制点开始处的黄色标记起,到赛段终点结束标记处止)。
- 赛车在重组区入口处时间控制点等候时;或者停放在重组区时,可以和赛员传递食物,饮料或者资料(数据卡,路书等)。
- 接送车组成员离开或去往封闭区。
- 如果赛车和维修车都按照各自的路书规定行驶,允许他们出现在同一位置,但是禁止同时在同一地点停车。
- 在经过特别许可的,砂石或者冰雪路况变化处的位置。公布这些位置的通知必须张贴在官方赛事公告栏里。
12.2.3 赛车偏离拉力赛的路线。
12.2.4 没有外力帮助的情况下,车组成员可以仅使用随车携带的设备在任何时间对赛车进行维修,除非在特别规定禁止维修的地方。
12.3 维修区
12.3.1 按下列表示要求设置维修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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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允许在维修
区的时间 |
每个阶段的
维修区数 |
维修区之间
赛段最长距离 |
更换轮胎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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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
20分钟或
45分钟 |
最多5个 |
60公里 |
是 |
45分钟:
1,2阶段结束;
20分钟:
赛事结束。 |
|
Ⅱ |
20分钟 |
1 |
-- |
是 |
每天第一个
赛段之前 |
|
Ⅲ |
10分钟 |
无限制 |
-- |
否 |
|
12.3.2 在赛程表中应标明维修区,在维修区出入口设时间控制点。(黄钟与红钟之间的距离可缩短至5米)。在维修区进口时间控制点前的区域应有护栏封闭,只允许获得授权(机械师,新闻人员)的人进入。
12.3.3 在维修区内车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违者由仲裁委员会给予处罚。
12.4 允许进入维修区的车辆
12.4.1 允许参加拉力赛发车的每辆赛车有两辆维修车在拉力赛全过程中提供维修服务。这些维修车必须安装由组委会颁发的醒目的“维修”字样的车牌,车牌应固定在规定的位置上。
12.4.2 车队其他的车辆必须安装由组委会颁发的带“随从”字样的车牌。
12.4.3 如维修区空间较大,组委会可以让这些“随从”车辆进入维修区,停在本车队维修车的旁边。
12.4.4 如维修区空间不够,组委会应提供“随从”车辆专用的停车场,这个停车场应紧靠维修区。
12.5 更换轮胎和改装轮胎
12.5.1 所有的赛员只准允许换胎的区域内更换轮胎。只有申请并且获得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同意的赛事,两次换胎之间的赛段行驶距离可以在40至80公里之间。其余拉力赛事该距离必须在30至60公里之间。
12.5.2 除非在允许换胎的区域内,不准车组有意改变轮胎原花纹设计或轮胎防滑钉的数量,即使使用赛车自带工具。
12.5.3 任何违反上述规则行为将被提交仲裁会议处。
12.6 加油
12.6.1 赛员只可以在路书内指定的加油区加油。第12.1.5条说明的情况例外。
12.6.2 这些加油区紧挨着维修区的出口,加油区的入出口用兰色油桶的标志来标明。
12.6.3 在加油区内禁止进行与加油无关的活动。
12.6.4 在整个加油区内,最高车速限定为5公里/小时。
12.6.5 建议加油员身穿防火的服装。
12.6.6 赛手本人对加油负责。
12.6.7 在加油时,发动机必须关闭。
12.6.8 建议在加油时,车组成员位于车外,如车组成员位于车内,必须松开安全带。
12.6.9 如发动机不能起动,可由车组成员,赛事工作人员或者两名车队成员将赛车推出加油区,而不受处罚。
12.6.10 每辆赛车进行加油时,允许本车队的两名工作人员进入加油区,而且仅能协助这辆车的加油过程。
12.7 更换机械部件-总条件
每辆赛车在每个阶段只准更换一个涡轮增压器。 更换工作只能在维修区内进行,涡轮增压器应是由维修车携带的。如车组需在维修区外自己更换,该涡轮增压器必须是车组随赛车携带的。违者即被仲裁委员会除名。
12.8 使用零备件的限制条件
在拉力锦标赛中有限制使用下列零备件:
12.8.1 涡轮增压器及压缩器(以下统称压缩器)。
12.8.1.1 必须遵循附则J第254-6.1条及255-5.1.8.3条关于空气进气限量器并作标记的规定。
12.8.1.2 必须检查车辆的压缩器及允许携带的备用压缩器数目(每比赛阶段一个)。
12.8.1.3 这些压缩器均标明车辆的号码(例如:1号车=1号压缩器+备件1A、1B,1C和1D)并且严格限定仅用于该车。
12.8.1.4 如备份压缩器未在每个阶段使用,则备份压缩器数量自动削减。如:1号车-1号车压缩器-3个阶段。备份压缩器1B、1C、1D,如第一天未更换压缩器,则备份压缩器的其中一个不准动用。
12.8.1.5 更换压缩器后,换下的旧压缩器应存放在赛车或维修车上,一直到这个阶段终点(封闭区),交车检裁判检查。之后,车组可以将备份压缩器放入车内,供下一阶段用。
12.8.1.6 在同一阶段内,原先换下的压缩器仍可在此车上使用。例如:第1阶段1号车:1号车压缩器的1A和1B号的压缩器均可使用。
12.8.1.7 已使用过的压缩器仍应保留铅封,供车检裁判检验。
12.8.1.8上述规定同样对所有压缩器没装限制器的赛车适用。在这种情况下,标记压缩器的目的仅是为了计数。
12.9 变速箱及差速器
12.9.1 每辆车在拉力赛中只允许使用一个备用变速箱及一套差速器。
12.9.2 在赛前的车检过程中,要给赛车的变速箱/差速器作上标记,备用件也应标记,并且同时进行。上该标记应标明车辆比赛号码(1号车-1号齿轮箱、备用齿轮箱1R)。
12.9.3 必须按国际汽联公布的不同车型的技术要求进行铅封和作标记。
12.9.4
a) 变速箱和差速器可以在任何维修区中更换,只要事先通知赛事主管或者车检主管。
b) 为了检查赛员是否遵循规则,由车检人员执行控制。
12.9.5 如更换下的变速箱/差速器上的铅封及标记原封不动,则按上述各项条件,仍可使用这些部件。
12.9.6 在拉力赛全程中,铅封及标记必须保留原封不动。车检裁判在控制点或者拉力赛终点可以随时要求赛员拆下这些部件,供其检查是否合格。
12.9.7 注意:铅封及标记必须合适,以便赛手更换离合器及其附件。
十三、轮胎
13.1 禁用“光板”轮胎
国际汽联锦标赛各项拉力赛中禁止使用“光滑的”轮胎,也必须严格遵循国际运动规则附则IV中关于使用轮胎的规定。
13.2 带防滑钉的轮胎
13.2.1 对带防滑钉的轮胎,对轮胎本身、轮胎的橡胶和轮胎的数量不加限制。
13.2.2 使用带防滑钉的轮胎时,钉的长度、密度必须符合交通法规的规定。组委会必须把此规定条文列入拉力赛的补充规则内。
13.3 检查带防滑钉的轮胎
必须在拉力赛补充规则中说明检查防滑钉的方法。
十四、勘路
14.1 必须遵循有关勘路的下列三条规定中的一条或几条规定。此规定必须列入拉力赛补充规则内。
14.1.1 遇有地方政府、土地所有者(军方、森林管理部门、私人产业主)禁止进行勘路的情况时,组委会应让各车组有可能通过并熟悉路线(规定时间,并且事先通知到观众及赛手本人),使用普通车辆,而且遵守交通法规。
14.1.2 遇有勘路可能产生干扰时(惊扰通过地区的居民、阻碍在这些道路上行驶的其他人员或者危害他们的安全),组委会仍必须组织限定人数和时间的勘路。
14.1.3 在一些地区内,如不影响环境保护,而且当地法律允许,则可自由勘路。
14.2 勘路
如果组织者在赛事补充规则中列入有关勘路的条款,则必须允许使用符合下面14.3规则的勘路车。
14.3 勘路用的车辆(仅适用于FIA锦标赛)
14.3.1 批量生产的车辆。
14.3.2 单一颜色,车身无广告,不加胶贴。
14.3.3 批量生产的发动机(符合N组车的规定)。
14.3.4 批量生产的变速箱(符合N组车的规定)。
14.3.5 批量生产的排气管必须遵循主办国关于噪音的限制。
14.3.6 悬挂符合N组车的规定。
14.3.7 允许在车底部加设防护板(符合N组车规定)。
14.3.8 允许安装钢质安全防滚架,但必须符合国际运动规则附则J(第253-8.1至8.4条)的规定。
14.3.9 允许车内的安全带的颜色与车内的颜色相同。
14.3.10 允许车座颜色与车内颜色相同。
14.3.11 允许加装已经注册的两个大灯。
14.3.12 轮圈不限,但必须符合国际运动规则附则J的要求,但需装备:
14.3.13 业经注册的、批量生产的,适于沥青公路上使用的轮胎。
14.3.14 土路用的轮胎不限。
14.3.15 车组允许在车内使用轻型(无头盔的)通讯系统。
十五、车检
15.1 在发车前的车检和在拉力赛过程中的车检。
15.1.1 除非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同意放弃车检,参加拉力赛的车组全体成员和赛车必须按拉力赛补充规则规定的时刻表将其赛车呈交技术检验(和/或行政检验)。
15.1.2 如车组在拉力赛补充规则规定的期限以外呈验其车辆或进行行政检验,应提交仲裁会议处。
15.1.3 N组车必须出示车辆注册表及注册表的附件。如不出示注册表及附件,则仲裁委员会可予以处罚,直至不准车辆参加发车。
15.1.4 在车辆技术检验之后,如发现车辆不符合技术规则要求或安全规则的要求,则仲裁委员会必须规定一个截止时间,要求此车必须在截止时间之前符合规则要求。
15.1.5 凡不符合规则要求的车辆,根据呈交给仲裁会的车检报告可以由仲裁会决定取消该车组的发车资格。
15.1.6 在发车之前进行的车辆技术检验将是一个概括性的检查(检验执照、厂牌、车型、组别、基本的安全条款、是否符合主办国的交通法规等等)。
15.1.7 应包括:
15.1.7.1 车组的证件:车组每个成员必备2张近期照片(4×4厘米)。
15.1.7.2 车辆的证件:车架及气缸体随时都备有标记。
15.1.8 附加的检查:对车组成员的检查和对车辆的检查。在拉力赛过程中随时都可以进行这种检查,赛员对其赛车是否符合技术规则负责,任何违反规则行为都将提交仲裁会议处。
15.1.9 标记固定之后(见15.1.7条规定),车组负责保证固定的标记保存到拉力赛结束之后。如标志丢失,将要提交仲裁会议处。车组还负责,被检查的部件必须正确复位。
15.1.10 如发现任何欺诈行为,特别是原装的且不应更动的标记被改动,应提交仲裁会议处。同时报告的还有与进行违章援助有关的赛手和车组。
15.2 赛后车检
15.2.1 每个车组抵达结束点后,必须驾车进入封闭区。
在封闭区内应检验:
15.2.1.1 赛车是否与在发车前所检验过的一样。
15.2.1.2 是否有某种违章现象,待处罚。
15.2.2 缺少某一个标记,按第15.1.7条规定,将提交仲裁会议处。
15.2.3 进行全面的技术检验,包括分解车辆,详细规定见第15.2.5条。只有仲裁根据投诉或根据赛事主管的建议有权作出这种决定。
15.2.4 如根据某项投诉而须进行拆卸车辆的检验,则应在拉力赛的补充规则中阐明有关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车辆拆卸的费用在内。这笔费用必须有投诉方预先交付。如申诉有效,则这笔费用退还投诉方,改由败诉的赛员支付这笔费用。
15.2.5 拉力赛后进行的技术检验,至少包括以下的各种部件:
悬挂、制动、传动变速、车架、车体外壳、涡轮增压器及限制器应进行技术检验。赛车至少包括国际杯组、国家杯组的前2名的赛车,S组中某个级别第一名的赛车或由车检主管建议的某辆赛车。
十六、发车与重新发车
发车和可能进行的重新发车之前,组委会可以按补充规则中规定的条件把全部赛车集中在发车区内。
在这种情况下,应在拉力赛的补充规则中阐明因迟到发车区而进行的处罚规定(限罚款)。
16.1 各车组可以在给他们规定的发车时间前10分钟进入发车封闭区。
16.2 在车组的时间卡上应登记上预定的发车时间。
16.3 如因车组原因,在拉力赛总发车或者某一个阶段发车或在某一分段发车位置迟到,车组将被罚时;每迟到1分钟罚10秒,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算。某一车组如迟到时间超过15分钟,则不被允许发车。
16.4 如车组在一个阶段中,在某个行驶路段的发车之前有15分钟,并在这15分钟内报到,则可在时间卡上登记实际发车时间。
16.5 至少在赛段总距离完成10%之前,不能修改赛前确定的发车顺序。
16.6 以后几个阶段的发车顺序将根据前个阶段结束时的名次来排列,并按补充规则规定的时间公布。
十七、时间卡
17.1 在拉力赛发车时,每个车组在各路段可以获得一张时间卡,此卡内登有它驶完两个连续的时间控制点之间的距离规定用的时间。这张时间卡在到达一个路段结束点时上交,在下个路段的发车前换一张新的时间卡。一个分段的时间卡可以订成一本发给车组。
每个车组对自己的时间卡负责。车组自己负责向不同的控制点呈交此时间卡,并对在时间卡上所登录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车组自己对其时间卡上的记录负责。
车组自行负责按正确的时间向裁判呈交其时间卡,并自行检查裁判在上面所登记的时间是否正确。
小时和分钟的表示方法是:00点01-24点00,只计算已经过去的时间。在拉力赛全过程中,官方时间以补充规则中规定为准。
17.2 在各控制点必须按要求呈验时间卡,而且必须由车组的某一个成员亲自呈验,供签章和登录时间。
17.3 未经有关的裁判批准,而在时间卡上涂改,应提交仲裁会议处。
17.4 缺少任何一个“通行控制点”的印章或签字,缺少时间控制点的记录时间,或在某个控制点(时间控制点、通过控制点或重新集结控制点、结束点控制点)未呈验时间卡,将提交仲裁会议处。
17.5 只有控制点的裁判有权在时间卡上登录时间,可以手写,也可以用打印机。
17.6 如在时间卡上登录的时间与拉力赛正式文件上出现的时间有差异,仲裁必须进行调查。仲裁的裁决是最终裁决。
十八、控制点的职责及检查程序
18.1 总要求
18.1.1 各控制点,即时间控制点、通过控制点、赛段的发车点、赛段的结束点、重新集结点、中立地区,均用国际汽联规定的标准的标志牌标明。
18.1.2 控制区的开端是用黄色底色的警示标志牌标明,距离至少是25米。控制点的位置是用红色底色的标志牌标明。控制区前后至少5米区域道路两侧要用栅栏围起保证登录工作进行。离控制区的结束点在后面约25米处用米色底色带三条黑色斜线的标志牌标明。
18.1.3 控制区即从黄色标牌起至米色带三条横向黑线的标牌之间的地区视为封闭区(见20.1.2条)。控制区内禁止进行任何的维修和外力援助.
18.1.4 在控制区内停留的时间不得超过进行检查所必需用的时间。
18.1.5 车组自行对登录的时间负责,车组可以参阅放在控制点裁判桌上的时钟。
18.1.6 控制点的裁判不得向车组提供任何有关登录时间的信息。
18.1.7 在第一个车组通过控制点的预计的时间之前15分钟,控制点应当准备就绪。
18.1.8 在最后一辆赛车到达控制点的预计的时间15分钟之后另加除名时间在内,控制点结束工作。如赛事主管另作决定则例外。
18.1.9 车组必须听从各控制点裁判的指令,违者将被提交仲裁会议处。
18.2 各控制点的信号
18.2.1 在国际汽联拉力赛通则附则I中所列的各种信号图样必须严格遵循和使用。
18.2.2 各控制点,即时间控制点、通行控制点、赛段的起点和结束点、停车点,必须用与附则I所示的图样相符的信号标志。
18.2.3 控制区的信号用以下说明的三种符号标明(见附则I):
注:如有必要,黄色底牌上的符号可以增用一面黄旗,红色底牌上的符号可以增用一面红旗,使之更为醒目。
18.2.4 时间控制
18.2.4.1 控制区的开端用黄色底牌1号(时钟)标志
18.2.4.2 控制点用红色底牌1号(时钟)标志。控制区的结束点用米色底牌5号(三斜线)标志。
18.2.5 通过控制
用时间控制区、站一样底色的标志牌,但是在通过控制区的开端及控制点使用2号(图张)标志。在控制区的结束点用5号(三斜线)标志。
18.2.6 赛段
18.2.6.1 发车点用红色底牌3号(信号旗)标志。
18.2.6.2 结束点用黄色底牌4(方格旗)号标志。终点线,在此处进行计时,用红色底牌4(方格旗)号标志。
18.2.6.3 红色底牌+STOP字样设在离终点线后100米至300米处。
18.3 控制区
所有控制点的官员必须佩戴醒目的识别标志,在每个时间控制点,主裁必须佩戴易于立即识别的马甲。
18.4 通过控制
在这些控制点,用明显的标志标明。控制点的裁判只须检查车组呈验的时间卡,并在上面盖印或签字,而无须在上面登录通过的时间。
18.5 时间控制
在这些控制点,控制点的裁判必须在车组呈验的时间卡上标明交卡的时间,计时以分钟为计算单位。
18.6 报到的程序
18.6.1 报到的程序从车辆经过时间控制区的入口标志牌起开始。
18.6.2 在时间控制区入口标志牌及时间控制点之间,禁止车组以任何借口停车,或者以一种非正常的低速行驶。
18.6.3 只有当车组的两名成员及其车辆均已进入时间控制区并靠近裁判桌时才能在呈验的时间卡上记时。
18.6.4 计时的时间以车组的一名成员向时间控制点的裁判呈验时间卡的时间起计算。
18.6.5 裁判在此卡上作记录,可以用手写或用打卡机,只登录呈交时间卡的时间。
18.6.6 目标报到时间是上一个路段的发车时间+车组驶完本路段的规定时间。这个时间以分钟作计算单位。
18.6.7 车辆在目标报到时间或提前一分钟以内进入时间控制区不受处罚。
18.6.8 车组向时间控制点呈验时间卡的时间迟于目标报到时间一分钟以内此车组也不受处罚。
18.6.9 举例说明
如一个车组在某时间控制点报到的时间应是18:58',则在18:58'00至18:58'59之间报到将被视为准时报到。
如实到时间与目标报到时间之间有差异,则车组将受下列处罚:
a) 迟到:每迟到1分钟罚10秒钟,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算。
b) 早到:每早到1分钟罚1分钟,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算。
18.6.10 因早到而受罚的车组,根据赛事主管的决定,可以给它一个必要的中立时间,以使这个车组能按其原定的时间发车。
18.6.11 在一个阶段结束点或者分段结束或者重组,或者赛事结束点的时间控制点,组委会可以允许车组提前进入,而不受处罚,但此项规定必须事先在补充规则随后的赛事公告中说明,并且登录在时间卡上的时间将是预定正确的拉力赛的时间,而不是实际的时间。
18.6.12 如车组违反上述报到程序的规定(特别是早到时间控制区的时间超过1分钟),控制点主裁判应立即写一份报告,立即呈报赛事主管并由赛事主管立即转呈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将据此对有关车组宣布相应的制裁。
18.7 离开控制点的时间
18.7.1 如下一个行驶路段并非以一个赛段作起点,则在时间卡上登录的入检时间应是到达行驶路段结束点的时间及下个新路段的发车时间。
18.7.2 如在一个时间控制点之后接着是一个赛段的时间控制点,则必须遵循以下的程序:
a) 这两个控制点应设在同一个时间控制区内(见第18.1.3条及21.1.2条规定),而标志牌必须按以下方法设置:
a1) 黄色警告牌+时钟标志(时间控制区的开端);
a2) 在之后25米处左右,红色标牌+时钟标志(时间控制点);
a3) 在之后50-200米,红色标牌+信号旗(赛段发车点);
a4) 最后一个,再过25米,封闭区解除点的标牌(米色标牌带三条黑色斜线)。
b) 在行驶路段结束点的时间控制点,控制点裁判一方面在时间卡上登录车组的报到时间,另一方面要填写车组的预计发车时间。必须要给车组3分钟的时间准备发车。如果两个或者更多的车组在同一分钟里在上一个时间控制点报到,则按照他们到达前一个时间控制点的时间顺序排列他们的预计发车时间。如果在前一个时间控制点的报到时间仍相同,则比较更前面的一个时间控制点,依此类推。
c) 在时间控制点报到之后,车组应立即到赛段发车点。此岗位的裁判在赛段时间卡记录上此赛段的实际发车时间。通常,这个时间与时间控制点裁判登录的预计发车时间相符。之后,路线裁判按本通则(见第19.4条)规定发令让此车组发车。
d) 如遇有事故,而在这两次记录的时间上出现差异,则以赛段发车时间纪录为准,除非仲裁会议作出其他决定。
18.8 比赛除名
各车组必须按正确的顺序并沿路线行驶方向到各控制点呈验,违者除名。禁止车组重新进入时间控制区。
18.8.1 如果在两个时间控制点之间迟到的时间超过15分钟,或者在每个路段或某个阶段的结束点累计迟到的时间超过30分钟,或者整个拉力赛累计迟到的时间超过60分钟,则将提交仲裁会议处。计算导致除名的累计迟到时间时只取实际迟到的时间而不计受罚的时间(每分钟罚10秒)。
18.8.2 提前报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用于抵消可能导致车组被除名的累计迟到时间。但是早到一个时间控制点所受的处罚也不计入使车组被除名的时间限额之内。
举例说明:
行驶路段A:发车时间12:00,规定时间1小时,报到时间为13:10
迟到受罚:10×10秒=1分钟40秒
导致被除名的迟到:10分钟
行驶路段B:规定时间1小时30分,报到时间14:20
早到受罚:20分钟
导致被除名的迟到:10分钟(不是两者之和)
行驶路段C:规定时间2小时,报到时间16:30
迟到受罚:10×10秒=1分40秒
导致除名的迟到总时间:另加10分钟
行驶路段A+B+C总计
受罚总计(迟到+早到):1分40秒+20分钟+1分40秒=23分20秒
导致除名的迟到总时间:10+10=20分钟
18.8.3 根据赛事主管的建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在任一点处导致车组被除名的时间可以加长。此决定应当尽快通知各相关车组。
18.8.4 只能在一个分段或一个阶段结束时宣布由于超过迟到总时间而被除名的通知。
18.9 重组控制区
18.9.1 可以在路线上设重组区,重组的入口和出口均应按时间控制点规定管理(见第18.1,18.2及18.3条)。
18.9.2 重组区用以缩短车组之间由于迟到或弃权退出比赛而可能产生的间隙。必须注意的是每辆车在重组区停留的时间不一定是原定的重组持续的时间。
18.9.3 举例说明:
拉力赛发车的有:120辆车
第一次重组:4小时
从重组区的控制点的发车时间:12:01
18.9.3a 第1号车到达重组区的规定时间:8:01
第120号车到达重组区的规定时间:10:00
18.9.3b 第1号车在重组区的实际到达时间:8:45
第120号车在重组区的实际到达时间:11:50
(在拉力赛这个阶段已有60辆车退出比赛)
18.9.3c 第1号车发车时间:12:01
第120号车发车时间:13:00
必须遵循的停车时间:
- 第1号车 3:16
- 第120号车 1:10
18.9.4 到达重组区控制点时,车组向有关的裁判递交其时间卡册。车组会得到其指定的发车时间。车组将车辆立即并直接开进重组封闭区(见第20条)。发动机必须熄火。组织者会在重组区的入口处或出口处发给车组一套新的时间卡。
18.9.5 在重组之后,应尽可能按到达重组区时的总成绩名次排列出发车的顺序。如未排出总成绩名次,则车组按他们上一分段的顺序排列发车。在任何情况下,评定总成绩名次时,不能只取赛段的时间,还应考虑到路线上受罚的情况,以及车组所获的其他罚时。
十九、赛段
19.1 赛段是在拉力赛封闭的路线上进行竞速的路段。赛段的计时以秒为计算单位。世锦赛例外,以1/10秒为单位。但是,世锦赛以外的其他锦标赛也建议以1/10秒为计算单位。
19.2 在赛段中,车组成员必须佩戴经国际汽联注册的头盔,系上经国际汽联注册的安全带。违者将被提交仲裁会议处。
19.3 禁止车组逆赛段路线方向行驶,违反者将被提交仲裁会议处。
19.4 赛段起始于发车线,发车时,车辆位于发车线上。在发出发车信号后20秒内,如车辆不能发车即被除名,并且立即将车辆转移到安全的地点。
19.5 按下列程序执行赛段的发车:
19.5.1 车组成员在车内将车辆开到发车线前停车。控制点裁判在赛段时间卡上登录车辆发车的时间(小时、分钟)并还给车组,之后向车组大声宣读倒计时数:30秒、15秒、10秒,最后5秒是1秒1秒地读数。
此种宣读倒计时数的方法可以用电子倒计时系统取代,倒计每一秒钟。车组在发车位置应能清晰地看到电子倒计时的显示数。此电子倒计时系统可以与记录赛车在正确信号前离开发车线位置的发车线监督仪配套。此系统也可与发车信号灯系统同步作用。如使用这些系统,有关这些系统的规定必须列入比赛的补充规则内。
19.5.2 最后5秒钟过去后,即给发车信号,车辆必须立即起步。
19.6 只在遇有不可抗力量的情况下,发车控制点的裁判可以推迟赛段的发车预定时间。
19.7 如因车组原因推迟发车,则有关的裁判登录新的时间,处罚为每迟到1分钟罚1分钟,不足一分钟按1分钟计。
19.8 抢发车,特别是在裁判发令之前发车, 按如下方式处罚:
第一次抢发车: 罚10秒
第二次抢发车: 罚1分钟
第三次抢发车: 罚3分钟
更多次抢发车:由仲裁决定。
并且仲裁委员会可能再给更加严厉的制裁。
19.9 冲刺点是赛段的结束,禁止车辆停在黄色底色标牌和STOP字样的标牌之间,违者将被除名。赛车通过冲刺线时计时,采用计时仪附打印机。用手动秒表协助计时,手动秒表不必附打印器。在赛段冲刺点,计时裁判必须站在计时线上,这个计时线用红色标牌+黑白格旗标明。
19.10 凡是拒绝在赛段按时并按规定顺序发车的车组,将提交仲裁会议处,无论此赛段是正在进行还是已经终止。
19.11 车组必须在用红色标牌+STOP字样标明的终点停车向裁判报到,让控制点裁判在其赛段时间卡上登录车组完成赛段的时间(小时/分/秒,世锦赛时加计1/10秒)。如计时裁判不能立即向时间控制点裁判通知该车组抵达结束点的准确时间,则控制点裁判只在车组的时间表上盖印,待车组在下一个中立地区时再补登其抵达结束点的时间,或在下一个重组区时间控制点补登。
19.12 如果由于车组本身的过错,未在时间卡上登录时间,则车组将受以下处分:
19.12.1 发车时:除名。
19.12.2 结束时(在STOP点):罚时5分钟。
19.13 车组在每个赛段的实际行驶时间(小时/分/秒,世锦赛时加计1/10秒),将和其他受罚的时间相加(行驶路段、车检等等),并尽快公布。
19.14 在赛段中禁止外界援助。
如违反此项规定,将提交仲裁会议处。但是处罚决定只能在一个分段或一个阶段结束时公布。
19.15 赛段发车的间隔时间应遵循有关阶段发车时间间隔的相同的规定。中国汽联做出的变更不在此例。
19.16 终止某一赛段比赛
19.16.1 如果由于任何原因导致一个赛段被打断或者终止,每个未完成此赛段比赛的车组将由仲裁给定一个认为公正的时间作为赛段用时。
19.16.2 但是,对终止比赛负有部分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任何一个车组不能因这一措施而获得利益。这个车组所给的时间最终会大于给其它车组选定的优惠的时间。
19.17 赛段封闭车
组委会应提供00号和0号车。这两辆开道车必须驶完拉力赛每个赛段的全部路程。
19.18 安全计划
安全计划必须符合附则4关于安全的规定。
SOS/OK标志
19.19 赛员安全
19.19.1 每本路书中必须包括一张A4尺寸粗体刷的,一面红色的“SOS”,反面是绿色“OK”的标志页。
19.19.2 如果发生事故并需要紧急医疗救助,应立即向后续赛车或者赛事服务直升飞机出示“SOS”标志。
19.19.3 任何车组被出示红色“SOS”标志,或者发现一辆赛车已经发生严重事故且两名赛员仍在车内即使没有出示红色“SOS”标志,都应无条件的立即停车实施救助。所有后续的赛车也应停车。第二辆到达的赛车应当前去通知下一个通讯点,其余的赛车应当为紧急救援车留出通路。
19.19.4 任何能够却没有执行上述规则的车组将被报告给仲裁,依照国际运动总则处罚。
19.19.5 如果发生事故不需要紧急医疗救助,车组成员必须向后续赛车或者赛事服务直升飞机明显出示“OK”标志。
19.19.6 如果车组人员离开赛车,“OK”标志必须留在其, 他赛员可以明显看到的地方。
19.19.7 每辆赛车必备反光的红色三角警告标志。赛车在赛段内停车时,车组的一名成员必须将此警告标志放在赛车后50米醒目处,用以提醒从后方驶来的其他车手注意。仲裁会议可以决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车组进行处罚。
19.19.8 即使赛车停在赛道外面,这个三角警告牌也必须设置。
19.19.9 路书中必须包括紧急事故处理程序(参见附则4)。
19.19.10 任何退出比赛的车组必须尽快向组织者提交退出报告,除非遇不可抗力。任何违反此规则的车组将提交仲裁会议处。
二十、封闭区
20.1 总条件
当执行封闭区规则时,打开机盖或者进行任何维修或加油都是严格禁止的。以下区域都将视为封闭区,车辆必须遵守封闭区规则:
20.1.1 从进入发车区、重组区或在一个阶段结束点之时起,一直到离开这些地区之时止。(见18.1.3条)
20.1.2 从车辆进入控制区之时起至离开控制区之时止(见第18.1.3条)。
20.1.3 从车辆到达拉力赛结束点之时起至申诉的截止时间已过并且仲裁授权开放封闭区之时止。
20.1.4 封闭停车场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只准有专门职务的赛事官员进入封闭区。
20.1.5 在拉力赛发车时,可以预设一个发车封闭区。在发车之前赛车驶入发车封闭区的最大提前量不得大于四个小时。
20.1.6 车组可以在规定的发车时间前10分钟进入封闭区,以准备去往发车区、重组区或者阶段终点(见第20.1.1条)。如果重组时间不超过15分钟,车组可以停留在重组区内。
20.1.7 只有控制点的赛事官员或车组成员可以在发车封闭区、时间控制点、重组区或一个阶段的封闭区的进出口处推赛车。
20.2 在封闭区内维修
20.2.1 如拉力赛的车检裁判认为,赛车的技术状况不符合技术规则的要求,以致可能影响正常道路交通的安全,则这辆赛车必须维修,维修时有车检裁判在场。
20.2.2 维修的时间算作行驶路段迟到的时间。这样可以防止车手想在下个路段加速找回这个损失的时间。在维修1分钟罚时1分钟。如因维修而导致必须推迟原定的发车时间,则在维修后,给该车组一个新的发车时间。
20.2.3 作为特例,在裁判或车检裁判的监督下,车组成员可以在发车区、重组区内或在阶段结束点的封闭区内借助外界援助更换风档玻璃,最多可以有三人协助。
20.2.4 如更换风档时,需要矫正车体或防滚安全架,则须遵循第20.2.2条规定。
20.2.5 这些维修工作必须在规定的发车时间之前完成。否则将课以相应的处罚,见第20.2.2条规定。
20.2.6 在封闭区内停车后,车手必须将发动机熄灭,并立即离开封闭区,之后禁止车组成员重新入内。
20.3 车手禁止在比赛发车或者结束点封闭区内举行佩戴花环仪式或表演。
20.4 在封闭区内禁止使用蒙布覆盖赛车。
二十一、成绩
21.1 确定成绩
评定成绩的方法是:在赛段内的实际行驶时间+行驶路段行驶时间的受罚时间+其他的受罚的时间。
21.2 公布成绩
在拉力赛中,按第21.2.1条规定公布比赛名次:
21.2.1 - 各类非正式成绩:在阶段进程中发布。
- 阶段非正式成绩:在阶段结束之后发布。
- 初步最终成绩:在拉力赛结束后发布。
- 正式最终成绩:经仲裁委员会批准成绩。
21.2.2 每种成绩表上均应有赛段的成绩和受罚的时间。
二十二、锦标赛积分相同或一站赛事成绩相同
22.1 车手和领航员
由具体锦标赛积分规则确定。
22.2 厂商或厂商队
由具体锦标赛积分规则确定。
22.3 一站拉力赛中成绩相同
具体锦标赛积分规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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